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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峡两岸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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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海峡两岸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会"。英文名称:ZHEJIA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ECONOMIC & CULTURAL DEVELOPMENT PROMOTION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S。英文缩写:ZAECDPTS。
  第二条 本会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与浙台经济文化交流相关的部门、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爱国、团结、统一的旗帜下,推动浙台两地的经济文化交流,加深两地同胞的了解与合作,促进两地经济文化的共同发展,为实现中国的统一和中华民族的全面振兴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省行政中心四号楼。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协调开展浙台两地经济文化交流的研究与探讨。
  2、积极组织开展浙台经济文化交流,增进了解与合作。
  3、为推动浙台两地经济文化的发展提供相关的信息、咨询、法律、商务等服务。对浙江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赴台交流活动提供行前服务。对台湾各界人士来浙江考察、研讨、投资、经营、旅游、探亲等活动提供协助和服务。
  4、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台胞、台商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台湾同胞排忧解难。
  5、组织会员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研讨、交流及联谊活动,提高会员素质,增强本会活力。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
  第八条 凡浙江、台湾两地从事经济文化交流和与此相关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个人,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间团体及人士履行手续后,均可成为本会团体理事或个人理事,也可应邀担任本会名誉理事。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
  1、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
  2、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3、有权优先获取和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服务;
  4、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批评和意见;
  5、有权介绍、推荐新理事;
  6、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3、维护本会的正当权益,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关心、参与浙台两地经济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及时向本会提出工作建议;
  5、按规定缴纳会费,积极为本会筹集经费。
  第十三条 个人理事退会需于一个月前向本会提出书面请求,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团体理事单位调整代表人,须事先书面通知本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对违纪理事,由常务理事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劝退、直至除名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决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3、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
  4、选举正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5、聘请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闭会期间授权常务理事会聘请);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负责召集全体理事会议;
  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会务;
  3、批准理事的增补或去职;
  4、必要时可增免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的个别成员,任免秘书长,提请下次理事会追认;
  5、根据理事会授权,聘请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
  6、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副秘书长;
  7、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或撤消本会工作机构,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是:
  1、本会理事缴纳的会费;
  2、本会按规定办理的各项有偿服务的收益;
  3、浙台两地及社会各界的合法捐赠;
  4、本会理事的赞助。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理事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经费使用范围为:
  1、本会举办各项活动的支出;
  2、本会日常办公费用;
  3、聘请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劳务及补贴等费用;
  4、其它必需的支出。
  经费收支情况受理事会监督,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必要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出席理事会议2/3以上理事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议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海峡两岸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会章程》
浙江省海峡两岸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名单
浙江省海峡两岸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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