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大会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为有效地实施《世界遗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6年成立了一个政府间合作机构--世界遗产委员会,由公约缔约国大会选举产生的21个国家组成,其主要任务之一是在缔约国提出建议的基础上,确定应在《世界遗产公约》范围内加以保护的各国文化和自然遗产,将这些国际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使国际社会将其作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加以保护。
我国拥有十分丰厚的文化遗产和壮丽多姿的自然风光。我国政府近年来积极支持和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合作活动。1985年11月,我国成为公约的缔约国之一。1986年以来,我国政府分批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世界遗产项目。截止2004年,我国已有30处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数量排在西班牙、意大利之后,位居世界第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