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新加坡人打债务官司,没去新加坡的法院却选择到厦门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的相关负责人说,许多涉外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境外人员,却选择厦门法院,是基于信任。
2002年3月,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决定把厦门、龙岩、泉州(截至当年9月底)、漳州四市的“四涉”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的五类民商事案件一审权都交给厦门市中级法院管辖,至今已有5年。
今天上午,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院长朱珍钮说,5年来,市中级法院共受理了620件“四涉”民商事案件,在福建省占第一位,在国内也名列前茅。
其中,涉外案件204件,涉港216件,涉台196件,涉外、涉港、涉台案件“三足鼎立”。涉外主体来自韩国、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英国、美国、南非等29个国家和地区。也有一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境外当事人,其中尤以新加坡和中国台湾人较为普遍。
“四涉”案件中,约九成案件与厦门有关,说明厦门市对外经济交往活跃。
据统计,涉及投资领域的案件每年都在15件以上。许多台商对大陆法律政策不太了解,按照他们在台湾的做法投资,造成股权或管理方面的纠纷。市中级法院通过审判发出指引信息,及时引导外商的投资行为。
5年来,共有287件“四涉”案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约一半的国内外当事人握手言和。
评说“经典”
案例1:内地首次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
1998年6月8日,海外一家置地有限公司(简称海外公司)与厦门一家俱乐部签订了《委托经营球场契约书》,合同约定争议由台湾仲裁机构管辖。之后,海外公司依约借给俱乐部600万美元,并取得球场经营权。但是,海外公司因资金调度困难,无法再支付余款400万美元,厦门这家俱乐部即终止合同,收回球场自营。
海外公司要求返还600万美元,未果,遂申请仲裁。2003年11月4日,台湾地区中华仲裁协会裁决:厦门俱乐部得付给海外公司390万美元及利息,因这家俱乐部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厦门,海外公司向厦门市中级法院申请认可裁决效力。
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这份裁决书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和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相关规定,2004年6月13日,裁定认可这份裁决的效力。
评说:这是祖国大陆首次认可台湾地区有关仲裁机构的裁决。5年来,厦门市中院受理了6件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仲裁裁决的案件,并创下三个第一:内地第一件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第一件认可台湾地区刑事附带民事和解笔录案,福建省第一例认可台湾地区商事判决案。
这些案件的执行使得两岸在保护民众民事权益方面迈上一个新台阶,有效地减少了两岸当事人的讼累,促进了两岸关系的进展。
案例2:信用证欺诈纠纷案
2004年7月,五矿公司与斯里兰卡AMM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向AMM公司购买480吨椰丝,竟然遭遇信用证欺诈。
2004年10月18日,开证银行先收到了AMM公司提交的两套单据,发现货物提单中的原收货日期和装船日期都有涂改痕迹。
几天后,货物承运人也确认,提单原载明的装船日期应晚3天。2004年11月8日,公证部门对10个集装箱货物进行过磅,发现货物实际重量竟然只有提单记载的1/10左右。
厦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AMM公司涂改提单,严重短货是恶意的,是实质性的欺诈行为,判决不予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点评:一旦遭遇信用证欺诈时,企业可以引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欺诈例外来保护自己。该例外自20世纪40年代之后已经被各国逐步接受。
信用证欺诈包括四种情形: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案例3:台商收购内地私企案
金门的蔡先生是位裁缝,他想在厦门办加工厂。他相中了厦门J服装厂。这家服装厂以陈女士的丈夫为主要股东,丈夫去世后,陈女士无力继续经营该厂。经朋友介绍,蔡先生与陈女士很快达成转让服装厂的协议。双方签了合同书。
但是,在没有办理任何书面移交手续的情况下,蔡先生就接管了服装厂,更别说去办理台商投资的审批手续了。后来,双方在办理财产清点的过程中发生争执,陈女士以服装厂的名义提起诉讼。厦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转让工厂的合同书无效,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
点评:祖国大陆一贯鼓励、支持和保护台湾同胞在大陆设立企业、进行投资。但是,台湾居民依照有关规定,不能登记成为内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另外,台资进入内地市场不能太着急,应当先办理审批手续。
案例4:台商与内地人合办诊所案
2004年初,台商曾先生与厦门人张医生打算合伙开个牙科诊所。4月,双方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曾先生以60万元入伙,并提供40万元借款。
诊所还没开张,双方的摩擦和纠纷就产生了。曾先生派人将诊所内的医疗设备及办公用品搬走。之后,曾先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合作经营合同》,被告张医生返还房租、装修费用及经济损失共计40多万元。
厦门市中院认为,双方的合作合同规避法律,应确认为无效合同。鉴于被告是内地当事人并且是医生,应对于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点评:台资可以进入医疗行业,但有一定门槛。首先,台商个人、内地个人均不能作为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主体;其次,投资数额也必须达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第三,应以合资或合作方式成立医疗机构,办理卫生和外资两项审批。(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曹发贵摄影刘罡)
来源:厦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