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经过艰苦努力,对台商独资企业大连欣享贸易有限公司诉乡镇企业文登力象自备热电厂煤炭购销货款纠纷一案成功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积怨已久的矛盾及时得到化解。
2006年6月30日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煤炭,发货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以内,结算方式为同年8月5日前付总货款的70%,余款待下次发货前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货2079.72吨,该部分货物的价款为296653.1。截至2007年1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05495.9元和滞纳金32300元。合同实际履行后,被告一方一再拖延交付货款,原告方无奈只好诉诸法律手段解决。威海中院立案庭受理此案后,根据原告方的申请,立即对被告一方的部分库存煤炭进行了查封。同时,原告怀疑被告转移变卖了查封的财产,要求对被告一方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被告则指使荣成一家煤炭供货商提出财产保全异议。一段时间内当事人双方剑拔弩张,对立情绪达到了极点。
为了更好的化解当事人双方一触即发的矛盾,威海中院立案庭的办案人员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耐心细致地的做调解说和工作,尽最大努力使案件调解解决。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坚持讲事实,摆道理,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对被告,除了讲明有关法律规定外,对其一再拖延还款的违约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使其端正态度,积极配合法院的查封保全工作;对原告,则要求其尽量理解被告作为一家乡镇福利企业,尽量放宽还款期限,阐明采取杀鸡取卵执行方式只能是激化矛盾,两败其伤。
话是开心的钥匙,在审判人员的耐心开导下,双方的对立情绪一下子得到了缓和。被告表示虽然目前资金紧张,但一定想方设法积极筹集资金还款;原告表示在还款时间上可以适当放宽。最后,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协商达成了被告在2007年11月底前分三次还清全部货款、原告有条件的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及逾期还款利息的协议。第一批还款已于2007年春节前交到原告手中。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马丽 初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