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5日晚,陈水扁出席“总统府”前资政辜宽敏的八十岁寿宴,陈水扁在致词时大声疾呼,建立一个自己的“国家”,是他剩下任期要走的路,陈水扁更提出“第二共和宪法”的新构想,称要冻结目前“宪法”,制定符合台湾现状的“第二共和宪法”,并强调实施时机是“现在进行式”。>>>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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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8日,由前陆委会首席特任副主委、台大“国发所教授”陈明通等人草拟的“新宪草案”,主张原有“宪法总纲”予以保留,“国号、国旗、固有疆域”都不予变动,然后根据台湾现实的需要,制定“中华民国第二共和宪法”(简称“台湾宪法”),以“第二共和宪法”作为台湾与中华民国的“宪法连结”,并在“新宪前言”,为协商两岸终局政治安排提供“宪法授权”。>>>详细
台湾“朝野”似乎都对所谓“第二共和宪法”很紧张,痛陈利害者有之,力斥其非者有之,冷嘲热讽者有之,搥胸顿足者有之——
国民党发表声明:坚决反对"第二共和宪法"草案 是"以独求战"
橘营:"第二共和宪法"替"台独"包装骗民众 形同"制宪"难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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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共和宪草”有多“独”?
有分析认为,尽管有“独”派人士埋怨这份“第二共和宪法草案”仍不够“独”,但它实质上已是“法理台独”的“宪政文件”,是朝向“建立主权独立自主的台湾共和国”这个极终目标迈出关键的一步。
“第二共和宪草”假借“一九二一年七月蒙古人民共和国独立,一九四九年十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历史叙述手法,及“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任何形式政治关系,须经对等、和平协商,交付公民投票”的“两岸终局政治安排”程序,来将海峡两岸割裂开来,实质上是“两国论入宪”,而且还公然推动“统独公投”。>>>详细
“宪草”果然“草”
有媒体评论,这部“宪草”及其粗糙。例如,草案标明了这不是“台湾海峡两岸的终局政治安排”;并指出“(未来)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任何形式政治关系,须经对等、和平协商后,交付公民投票”。以上,可质疑者至少有四点:一、这算不算“两国论入宪”?二、为何在“中华民国宪法”中,要承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商”建立“任何形式政治关系”?倘中华人民共和国据此“新宪”,主动邀请“中华民国”“协商建立政治关系”,“中华民国”可否拒绝?三、“中华民国”可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商”建立“法理台独”吗?又,建立“法理台独”,难道也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商”吗?四、既是“对等协商”,则其结论是否亦待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对等”的“公民投票”?这种“见树不见林”的两岸架构之设计,岂仅荒谬,简直是一部“自杀手册”了!
“第二共和宪法草案”拟定“总统”的选举产生方式,由现行的全民直选,改为由“总统选举推荐委员会”向“国会”推荐,然后经全体“国会议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当选亦即间选,倒退到当年的由“国会”间接选举产生“总统”的做法。这样的设计,对民进党成立后就为之奋斗,及“三月学运”大声疾呼的“全民直选总统”理念,是一个绝大的讽刺。
“第二共和宪草”有可能过关吗?
“新宪草案”在付交“全民公投”复决前,必须经过“立法院”这道“门槛”,而且还须“公告”半年。而陈明通的意思,则是该“第二共和宪法草案”跳过“立法院”这一程序,就直接付交公民投票,根本上无法成立,甚至是有“违宪”嫌疑。据说,陈明通之所以敢于拍胸膛保证二零零八年三月实施“总统大选绑修宪公投”,是依据“公民投票法”的规定。但“公投法”并无规范“修宪公投”,陈明通等于是放了一响“空炮”。
其实,观诸陈水扁执政7年来历次假大空的演出,大家可以放心,不过又一次空包弹罢了。此时此际,提出这部“宪草”,就其实质内容架构看,及其打算直接付诸“公投”的操作程序看,这皆是一个对“宪政改革”及台湾内外处境没有建设性实益的政治动作,而只是欲借题发挥,在年底的“立委”选举及明春的“大选”中,制造政潮、翻搅选情而已。不论“新宪”是否实现,皆可为陈水扁“漂独”;转移焦点,将“贪污的陈水扁”转化成“台独的陈水扁”。>>>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