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在中美洲努力大把撒钱,却时时忘不了这回“过境”美国受到低规格接待的屈辱。他突然无端端发妙论:美国有义务协助防御台湾。美国国务院立即敬之以简短谈话:“请多读读台湾关系法。”
这话有趣,“台湾关系法”是一九七九年制定的,如今已经过了二十八个年头,台湾的政要,学者,智库专家们,特别是常常以熟读法令为傲的陈水扁大律师,都快三十年了居然没有仔细读过这本“台湾关系法”?以致于美国老大下令多读书,不要讲出美国有义务协防台湾之类的梦呓,贻笑方家。
台湾关系法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提到了如果台海发生变化,美国将如何因应,及美国为台湾提供足够的防御性军事设备等条文。它的中文译本第二条的第四款写着:“美国将严重关切任何企图以非和平方式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举动,包括经济抵制及禁运手段在内。”
这一款的重点在于,美国希望台海问题最好以和平方式解决,非和平方式除了武力之外,他们把经济抵制和禁运也包括在内。假如发生上述非和平方式的企图,美国将“严重关切。”
但是查阅“台湾关系法”的原文,就发现这份中文版的翻译,漏了下半段的重要文字(…a threat to the peace and security of the Western Pacific area…)意思是说:当非和平手段构成西太平洋地区的安全及和平的威胁时,美国将严重关切。言外之意美国如果认为西太平洋不受威胁,则另当别论。
第三条第一款,中文翻译如下:“美国有义务让台湾获得足够的防御物资及技术服务。”
再查阅原文,中文版的“义务”二字翻译的甚为不妥,因为原文是(…U.S. will make available to Taiwan…),并没有义务提供的意思。正确翻译是:美方提供台湾可供采用的防御物资及技术服务。
二者差别很大,中文中的“义务”意思相等于英文中的obligation,是一种义无反顾的严肃承诺。台湾的“外交部”当年是否故意使用意思不尽相符的字眼,为民众制造虚幻不实的安全感,于今无法考证。一字之差产生的误会很大,高明如李敖大师也信以为真,他曾在“立法院”频频指责美国违反“台湾关系法”,既然条文中说明要“义务”给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为何还以天价卖武器赚台湾人的钱?但是天下哪有白拿武器的好事?仔细读完“台湾关系法”的英文原版,从头到尾完全找不到“义务”这个词句。
如果台海有非和平发展的状况,又会怎么样?“台湾关系法”的第三条第三款有如下的说法:“如果发生危及台湾人民、社会及经济体系并威胁到美国利益的状况,美国总统应迅速知会国会,总统及国会双方将依照宪法程序,以适当的行动响应这个危机。”
这一款的言词刻意模糊,只能说它并没有排除美国动用武力协防台湾的可能性。而且做相应措施的过程也有明文规定,要依美国宪法总统和国会协调办理,按步骤进行。这里就牵涉到时间的因素,即便美国决定了要协防台湾,那要多少时间美方才有所动作?曾经听到台湾“国防部”提出,台湾要有独立作战两星期的能力。多少年来美国在中国大陆和台湾之间,善巧地操作三角平衡,以打台湾牌或出中国牌来处理三方关系。运用之妙就在“模糊”二字,话不说透,任凭阁下一厢情愿的去揣测,模糊空间愈大愈有利。“台湾关系法”正是从这个出发点和精神来撰写的,故此整篇条文绝对找不到高度肯定的字眼。
陈水扁昧于时局,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拼命想打消这个模糊地界,令美方不悦。2004年美国的副国务卿阿米塔基,在公共电视台接受访问曾经很清楚地说过:美国继续为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但是美国没有义务协防台湾。事后美国务院并没有更正阿米塔基的讲话,模糊空间已经缩小了很多。
阿扁讲这话的意思无非是给岛内深绿群众吃定心丸,要他们相信“美国有义务协防台湾”,继续拥戴阿扁为“独立”共主,大家放手干去。美国国务院当然也心知肚明个中原委,本可以不闻不问。这次大概是太厌恶此人了,所以立刻出言训斥:你多读一下“台湾关系法”吧!谁又有什么义务了?(王正方 资深政论家 电影导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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