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经纬网7月1日讯:台湾《中央日报》今日发表社评说,中广股权转让案,最近越演越烈,不但“行政院”与NCC连日“对干”,蓝绿党团也相继加入混战,未来谁胜谁负固然还不得而知,但至少可以肯定,民进党在此事件中,从一开始就准备要NCC好看。
社论说,按照民进党的说法,赵少康夫妇透过八家公司将资金分成四路,汇入华夏投资公司,以一亿元吃下三十二亿元的中广,NCC却予许可,未能善尽审查之责,“形同放水”。因此“行政院”除了准备撤销原许可决定,并扬言要将NCC渎职委员与赵少康一并移送法办。
如果“行政院”所说都是事实,NCC当然应该谴责,但此一问题牵涉复杂,不能只听“行政院”的片面之词。表面看来,本案焦点似乎是交易过程有无“违法”,但真正关键则在于NCC有无失职。“行政院”质疑赵少康透过多家“空壳公司”向中广购买股权,意在规避“广电法”施行细则规定“广播事业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该事业总持股的百分之十”;而且以一亿元价购三十二亿元的中广,根本就是“假交易”。
更重要的是,从民进党“立委”日前公布的相关资金流向,巨细靡遗,试想,如此详尽资料如果不是“政府”单位提供,会有这么完整吗?显而易见,民进党当局早已深入调查,而且掌握若干资料,但在NCC要求提供以审查时,却不肯提供,等到股权移转通过后,再骂NCC“未能善尽审查之责”,试问,如果赵少康确实违法,掌握证据的民进党,却不让NCC知道,那么责任究竟在谁?难道还不清楚吗?“行政院”不是故意“入人于罪”,就是存心要让NCC难堪。做为台湾最高行政机关,可以如此“恶整”吗?
我们必须指出,“行政院”把NCC视为眼中钉,必欲除之而后快,早已不是第一次了!民进党老拿释字六一三号断章取义,指责NCC是“违宪机关”,又强调“基于责任政治,行政一体原则之精神”,“行政院”可以对NCC为指挥监督,却从不提做为独立机关,NCC就其法定职权事项所为之决定,在“行政院”体系下本来就具有最后性,不受“行政院”的事前指挥或事后监督;同时释字六一三号解释也明白指出,独立机关的存在,是要“排除上级机关在层级式行政体制下所为时具体个案决定之指挥与监督,使独立机关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扰,依政治专业自主决定之空间”。如今,“行政院”对中广股权移转的个案,大加挞伐,不但明显是对个案的干预,也严重违反大法官对独立机关权责的阐释。说穿了,只是要让独立机关的NCC,不能独立公正的行使职权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