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经纬网7月21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大法官”今天作出NCC释“宪”案。针对“NCC组织法”第四条“委员以政党比例产生的方式”宣告违“宪”,并订定落日条款,有两年缓冲期,NCC委员任期到2008年12月31日。
据报道,“NCC组织法”第四条规定,NCC委员由各政党(团)接受各界举荐,并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荐15名、“行政院院长”推荐3名,交由提名审查委员会审查。
“大法官”认为,“NCC组织法”的委员产生方式,确实侵害了“行政院长”的人事任免权,违反“宪法权力分立”等原则而违“宪”。不过顾虑“朝野”冲突,定出两年缓冲期的落日条款。
“大法官”的顾虑是,为避免造成巨大冲击,订出违“宪”条文最迟两年内失效的落日条款。而两年后,首任NCC委员的三年任期即将届满,届时依新修法律改任委员,将可使目前的冲突降到最低,可兼顾执政党的面子、在野党的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