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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共和”鼓吹两国论、统独公投


2007-03-20 13:20:24         华夏经纬网

    澳门《新华澳报》今天发表题为“第二共和‘宪草’鼓吹两国论及统独公投”的评论文章说,外传是民进党当局属意的“陆委会”主委人选的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前“三民主义研究所”)教授陈明通,与台北大学法学系教授陈慈阳、中央大学法律与政府研究所副教授陈英钤等人一道,主笔完成了《中华民国第二共和国宪法(草案)》,并于前日在由台湾智库、中华亚太菁英交流协会共同举办的“审议式民主--中华民国第二共和宪法草案研讨会”上公开发布。
  
  笔者从有关渠道获得了这份《中华民国第二共和宪法(草案)》的全文。粗阅之下,感觉到这是一份介于主张“一个中国”的现行《中华民国宪法》,与《民主进步党党纲》所鼓吹的“建立主权独立自主的台湾共和国”之间的“中华民国在台湾”式的“制宪”版本,与民进党政策会去年十月抛出的以《台湾前途决议文》为蓝本的“新宪B版”近似。

  然而,由于它在“前言”中把“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列,及界定了“中华民国”的管辖领域仅及于“台澎金马与其附属岛屿”,又声称“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任何形式政治关系,须于对等、和平协商后,交令公民投票,实质上是要将“两国论”入“宪”,及推动“统独公投”。

  因此,尽管有“独”派人士埋怨这份“第二共和宪法草案”仍不够“独”,但它实质上已是“法理台独”的“宪政文件”,是朝向“建立主权独立自主的台湾共和国”这个极终目标迈出关键的一步。
  文章指出,《中华民国第二共和宪法(草案)》除“前言”外,共分十三章,一百七十七条,全文约二万四千字。它的章节题目是:第一章,人民之权利义务;第二章,政治参与权;第三章“总统”;第四章“国务院”;第五章,“国会”;第六章,司法;第七章,文官委员会;第八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第九章,地方制度;第十章,基本“国策”;第十一章,原住民族;第十二章,“宪法”之修改及施行;第十三章,“宪法”施行之过渡条文。

  尽管说,陈明通在公布“第二共和宪法草案”时表示,该“草案”对“第一共和”的“宪法总纲”,包括“中华民国”的“国号”、“国旗”、“固有疆域”,都不变动,但实情上并非如此。这是因为,“草案”已将现行“宪法”的第一章“总纲”全部去掉,不但没有保留“中华民国国旗定为红地,左上角青天白日”等的条文规定,而且以“国家管辖领域仅及于台澎金马与其附近岛屿,以及符合国际法规定之领空、领海与邻接水域”,来取代“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甚至还假借“一九二一年七月蒙古人民共和国独立,一九四九年十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历史叙述手法,及“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任何形式政治关系,须经对等、和平协商,交付公民投票”的“两岸终局政治安排”程序,来将海峡两岸割裂开来,实质上是“两国论入宪”,而且还公然推动“统独公投”。

  这不要说是完全违背联合国有关决议的精神,而且即使是站在民进党当局自己的立场上,也已严重抵触了陈水扁的“不会推动两国论入宪”,“不会推动改变现状的统独公投”的政治承诺。当然,它也将会踩中中国大陆《反分裂国家法》及美国“一个中国,维持现状,不统不独,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台海政策的“红线”。

    文章表示,“第二共和宪法草案”即使是在岛内政治事务上的条文内容,也有不少令人诟病之处。其中最明显的,是“总统”的选举产生方式,由现行的全民直选,改为由“总统选举推荐委员会”向“国会”推荐,然后经全体“国会议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当选亦即间选,倒退到当年的由“国会”间接选举产生“总统”的做法。

  这样的设计,对民进党成立后就为之奋斗,及“三月学运”大声疾呼的“全民直选总统”理念,是一个绝大的讽刺,不啻是对民进党所标榜的“民主、进步”的反动。当然,从另一角度看,由于当年民进党鼓吹“总统直选”时,是打出了“主权在民”的口号,故“总统”产生办法退回到中国国民党实行专制统治时的“国会间选”方法,客观上也是对“主权在民”口号的否定。

  陈明通在公布“第二共和宪法草案”的研讨会上声称,“二零零八总统大选,修宪公投一定上场”,似是信心十足。但这个说法缺乏法理依据。这是因为,根据二零零四年八月“立法院”通过提出及二零零五年六月“任务型国大”复决通过的“修宪案”条文规定,“宪法”的修改须经“立法院立法委员”四分之一提议、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立委”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并于公告半年后,经全民公投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选民)总额之半数,即通过。

  也就是说,“新宪草案”在付交全民公投复决前,必须经过“立法院”这道“门槛”,而且还须“公告”半年。而陈明通的意思,则是该“第二共和宪法草案”跳过“立法院”这一程序,就直接付交公民投票,根本上无法成立,甚至是有“违宪”嫌疑。据说,陈明通之所以敢于拍胸膛保证二零零八年三月实施“总统大选绑修宪公投”,是依据“公民投票法”的规定。但“公投法”并无规范“修宪公投”,陈明通等于是放了一响“空炮”。

  这就难怪,连曾经坚持支持“公投绑大选”的“中选会”主委张政雄,都强调“公投修宪”并不合法,还须回到“宪法增修条文”所规定的“修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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