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黄先生问:哪些行为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台商到大陆投资万一触犯了《国家安全法》应负何种刑责?
答:到大陆投资的台湾同胞绝大多数是遵守国家法律的。根据《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台商到大陆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5、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6、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7.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8、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9、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10、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重大嫌疑的人员。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主要有: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资敌罪、以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或者用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经费、场所和物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没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境外人员违反《国家安全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此外,《国家安全法》还对下列违祛行为作了规定:1、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按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处罚。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妨害公务罪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3、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两岸关系》2001年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