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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苏先生询问侵犯他人著作权应受何种处罚


2005-03-30 00:00:00         华夏经纬网

北京台商苏先生问:我是在大陆投资的台商,从事软件设计工作。我想了解如果为求营利而侵犯他人著作权,会受到何种刑事处罚?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又有何处罚?

答: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您在问题中提到的“软体”,在大陆称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软体设计者”我理解是“软件开发者”、“软件开发者”与“软件著作权人”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991年6月1日起实施的〈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第3条),因此,依法对计算机软件享有权利的人,就是法律要保护的软件著作权人。 目前,大陆对软件著作权人提供保护的法律法规,除上述提到的著作权法外,还有《刑法》(第213条—220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30日起实施)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以营利为目的而侵犯他人著作权,会受到何种处罚的问题,《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惩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指未经菱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刑法》第218条规定,如果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除《刑法》中有对侵权人处以刑事处罚的规定外。《著作权法》中也有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规定(第46条)。著作权法中有关对侵权人施以行政处罚的规定,是大陆菱权法与其他国家著作权法显著不同的地方。利用该规定可以迅速、简便、有效地侵权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他人著作权该受何种处罚的问题,《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该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据此,在有合理依据证明软件持有者不知所持软件是侵权物品的情况下,软件持有者将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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