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款的其它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行为在没有任何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凭空真开货名,数量,价款和销项税款等商品交易的内容:二是行为人在有一定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在填开发票时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款等.如张三为李四虚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尚未交给李四的,就可以视为违法,若已经交给李四的,就应该视为张三虚开发票的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应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凡为自己虚开(< /SPAN>包括购买他人发票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扺扣凭证,而偷税的,已同时具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偷税”的两种犯罪的目的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行为吸收偷税的轻行为,既不能以牵连行为,定偷税罪, 而应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重处罚.只从他人手中购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凭证抵扣税款而偷税的.以偷税罪处罚.
某台商是增值税般纳税人,从广东某公司进货,而货款却支付给该公司设在上海的分公司,如此则依法台商顺将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中剔除,此抵扣联不得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扺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扺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货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4号第二条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台商切记,在购进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时,支付款项的单位和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必须一致.否则,不仅不能抵扣.而且还要受到处罚.
某国税局对台商的增值税进行稽查,发现其购进原料所发生的运输铁路发票,托运人名称是A公司,付款的汇票也是A公司,而开具的专用发票却是B公司.经调查核实,销售方B公司实为个体“皮包公司”,其开具的专用发票是从某处搞到的.为此.某稽查局对该台商公司依法处理:其购进原料所取得的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金全部转出,不予抵扣,并罚款.
然而台商认为:公司发生的业务是属实的,不存在以进项发票搞假抵扣,取得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之问题不在台商,而在销货方,况且专用发票的填写又很规范,进项税金可不予抵扣.但也不能再罚款.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36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南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开处10,000元以下罚款.其<<实施细则>>第49条规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因此该台商公司取得的专用发票亦属此类,该国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完全合法的.
根据大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用发票犯罪的愉定>>第二条规定,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
值得台商注意的是,所谓的数额特别巨大,且足以判到死刑的金额,是指人民币50万元以上;换言之,数额在新台币160万元以上即可判死刑.
二.税务局对商业企业做特别查核
许多台商以大陆本地人名义成立商业企业作内销,然税务局对商业企业若长期进大于销,即为申报异常的企业,为税务稽查重点.商业企业往往通过"预收帐款"."其它应收帐款"等科目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计销售,这是造成企业税负长期"负申报"的直接原因.因此,大陆各地税务局地加强对商业企业存货的控管.许多企业存在帐上有而实际无存货情况普遍.若将购买的商品自用或挪作它用而不计销售,亦是偷税行为.
此外,有些商企业为了促销,违背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对一些生产企业购买的商品,将应作为生产单位"固定资产"的商品,开具为"生产性原材料"造成对方增加进项税额而偷逃增值税.此外,对商业企业检查时,税务局特别注意是否有销售与其营业执照规定范围不符的商品.如有即作为重点稽核对象,以防止虚开.代开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
“零申报”纳税人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或者小于进项税额,从而当月应纳税额为零的纳税申报.不少的商业企业每到月终结帐的时候,若估算出来本月可能有应纳税额,则马上送货.从而加大了进项税额,避免了纳税.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扺如之规定
大陆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十条明确规定:购进固定资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扺扣(台湾是消费型,是可扺扣).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税务局的审核很松散,使台商对固定资产所取得的进项税额超范围扺扣.
台商若将固定资产以低值易耗品名义来化大为小,以整为零,可将取得的进项税额得以扺扣.但应意若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样填写"修理配件",但在所附发票.单据.若附一份保养证书,注明"可享受一年免费保养"则该"修理配件"即为企业生产设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应确认为固定资产,而不是低值易耗品.
按"会计制度"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原价应包括进价,运费.装卸.包装费及途中保费用,也就是包括使固定资产达到交付使用状态都属于资本性支出,构成固定资产原始成本的一部分,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得以扺扣.
但大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依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台商在取得运输费用单据时,若填写得很不规范:抬头.运输货物名称.运输里程.单价栏都无填写,分不清是外购货物运费,还是购固定资产的运费.甚至,将其它杂费一并开入运费中,而便得以扺扣.但这是常被纠正的.
对于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其原价应包括在建工程过程所发生的一切实际支出,但自建的固定资产所耗用的料工费所取得进项税金是不是扺扣.如发票上"货物或劳务名称"栏填写"复合板",若复合板已转入"在建工程",该笔总额应当构成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得扺扣销项税金.
另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换.翻修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所发生的支出,虽资性支出,应当增加价值所发生的支出,虽资本性支出,应当增加固定资产的原价,因而取得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扺扣.内容若是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所增加的附属设备.安装费,实际上应按规定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若该进项凭证已被扺扣被税务局查到,即应予调整,从进项税额转出.
不过如果只是固定资产维修,防止损坏或恢复使用,并未增加原有价值所取得税金,应予以而取得的进项税金,则应予以扺扣.
税务局在对固定资产进项税的审核时,不应只注意企业纳税申报时进项凭证的审核,对哪些与固定资产有关的货物取得进项税额,也会进一步检查其所涉及科目明细帐和记帐凭证.
四. 进项税额抵扣时间之规定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5)015号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得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工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已验收入库后才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应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进项税额.否则,均不得在当期申请抵扣.但企业在执行此规定的会计处理中,普遍感到有诸多不便.
不过,税务部门若不能太时逐笔审核企业当期的进货.验收.付款情况,单从“抵扣联”上是无法审核企业是否已严格执行了该项政策法规.而当事后检查时再发现此类问题,企业又不便再重新调整.
要妥善解决上述问题,企业将“进项税额”专栏分为两项.分别为“当期抵扣税额”和“预提进项税额”,当期抵扣税额核算企业符合扺扣条件,可以在当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预提进项税额”核算尚不符合抵扣条件,但已收到进货发票扣抵联的进项税额.当“预提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后,即可作一笔会计分录将预提进项税额转到抵扣进项税中,即: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当期扺扣税额),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预提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之规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时,若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是按当月销售的比率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因此,对于免税品(如农产品)销售占当月总销售额比重大时,当月不要有进项税额即没有进项税额转出,也在有大量进项税额的月份,若没有销售免税货品,因此也没有进项税额转出.若仅有免税品销售即导致进项税额的全部转出。
在企业的税务规划中,(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是进项税额转出依据,具有可调性的特点,台商可根据各月进项税额数目的大小,将免税品转移到进项税额较小的月份销售或者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将此比例调整到最佳工作点。
六. 应注意之基本规定
台商在申报增值税时应注意征税而未申报的销售收入,包括:
(1)产品移库(不在同一县市内而又未经批准).
(2)产品作为投资.自用.赠送及其地方面.
(3)下脚料及废料出售.
(4)产品销售且收款已实现而未报收入,货款挂在预收款或往来帐户.
对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否真实申报,更应注意下列几项:
(1)属于固定资产的进项不可申报抵扣.
(2)用于免税项目进项不可申报抵扣.
(3)内外销是否按比例抵扣进项税额(单项抵扣必须经税务局审批).
(4)不符合规定发票(包括取得虚开.代开的发票)不得抵扣.
(5)属非常损失的进项税额应予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