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台商徐先生问:我想到大陆投资农业项目,请问大陆农业税是怎样规定的?
答:大陆的农业税是对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适用于台商及其投资企业。 农业税的课税对象为农业收入。下列的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园艺作物的收入,经国家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农业税是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情况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平均税率、适用税率、地方附加和实际负担率。
一、平均税率。它是全部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占计税收入的比例。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平均税率规定如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3%,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13.5%,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14%,北京市、安徽省、河北省、山东省15%,江西省、广东省15.5%,江苏省、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16%,上海市17%,辽宁省18%,吉林省18.5%,黑龙江省19%。西藏地区征收农业税的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自行规定。
二、适用税率。它是县级政府根据上一级政府所规定的本县级平均税率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人所在地区的经济情况而规定的纳税人具体使用的税率,即农业税的“依率计征”税率。它是一种差别税率。
三、地方附加。即省地方附加和乡村自筹经费。 四、实际负担率。它是指实际征收的农业税税额与实际农业产量的比例,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 农业税税额分为依率计征税额和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1、在确定了农业收入和适用税率之后,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农业税依率计征税额: 农业税依率计征税额=农业收入(核定的常年产量)×适用税率 或=计税土地面积(亩数)×每亩常年产量×适用税率
2、依率计征税额的基础上计算应纳税额: 农业税应纳税额=依率计征税额-农业税减免税额
3、1985年财政部规定农业税征收实行折征代金办法。所谓的折征代金,就是把农业税应征税额(应征粮食数量)折算成货币进行征收。农业税折征代金的价格,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即30%按原统购价,70%提案 原超购价(在原统购价基础上加价50%)计算出来的综合平均单价;征收粮食的,粮食部门也按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转税款。农业税改按“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就是将应征农业税的粮食实物数,按“倒三七”比例价折合成货币金额进行征收。
4、定品种中等质量的公粮数量和计税价格折算为农业税金额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粮食实物)=应纳税额(金额)÷公粮按质论价的价格 =(规定品种中等质量的公粮数量×计税价格)÷公粮按质论价的价格 。
其中,计税价格=合同定购价或当地中等粮市价 在计算出应纳税额之后,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地方附加:地方附加=农业税应纳税额×10%或规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