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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2005-07-29 16:04:07         华夏经纬网

本委发[2003]7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实施外向牵动型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全市对外开放水平,加快推进本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方面的优惠政策

  l、凡在本溪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办的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各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万元),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同等数额的财政扶持。企业投产后3年内按形成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50%的财政扶持。扶持期结束后,3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的比例继续给予财政扶持。

  2、新办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期满后,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认定,按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增量的50%,再给予5年财政扶持。

  3、以投资、购买、兼并及其它方式启动本溪市境内的停产或长期亏损工业企业,且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的,从企业启动投产之日起按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同等数额的财政扶持5年;从企业启动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形成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50%的财政扶持。

  4、新办企业投资者将其投资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入本企业的,可按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财政扶持5年。

  5、凡新办企业为全市年GDP增长万分之一以上(含万分之一)、增加年地方财政收入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安排人员就业100人以上的(含100),经政府批准,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享受政府贷款贴息扶持。

  6、对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0万元)生产加工项目、大型现代商业流通项目、城市重要基础

设施项目的,经政府批准,从投产之日起,地方财政给予3年贴息扶持。

  二、国土资源方面的优惠政策

  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含房地产开发用地),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0

万元)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0万元)新兴第三产业项目的新办企业,其土地出

让金按标定地价的20%缴纳;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万元)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投资额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0万元)新兴第三产业项目的新办企业,其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30%缴纳;固定资产投资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万元)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万元)新兴第三产业项目的新办企业,其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40%缴纳,如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8、投资者新办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土地出让金再优惠

20%,具体可采取“收支两条线”方式运作。

  9、占用现有耕地只要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或开发利用“五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水)资源的新办企业,国土资源部门不再收取费用。

  10、投资改造本溪传统加工企业,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新办企业,土地出让地价下浮20%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11、对投资者在本溪新办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万元)项目,免收营业执照工本费、纳税登记工本费、银行账户开立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合同鉴证费、避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费、商品房价格审验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减半征收房屋产权登记费或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费。

  12、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万元)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00万元)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万元)新兴第三产业项目的新办企业,免

收土地变更登记费、减按60%收取环保评价费,3年免收工商管理费。

  13、对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0万元)项目的新办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收费上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14、凡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项目的新办企业或经市政府一次性拍卖土地使用权后,经国土资源部门核

定,免收土地管理费和减半收取土地变更登记费。

  15、外商或域外投资者需要安排子女在本溪中、小学校就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该子女到重点学校就读。

  16、新办企业引进、招聘各类专业人才,由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此优惠政策自200351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原有关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不相一致的,按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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