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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机 构

一、国家机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主席;

  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国家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其常务委员会召集。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有权罢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选举和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和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以及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国国家元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国家主席的职权是: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发布命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

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规定各部、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它们和不属于它们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具体划分;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城市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国防建设、民族事务等行政工作;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军事领导机关,它统率全国的武装力量。中国的武装力量由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人民解放军是国家的常备军;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

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国家以现行行政区划为单位,分别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由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首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工作。

七、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高级人民法院,以下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可以自己进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监护人辩护。

八、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设置同人民法院相对应。

  人民检察院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的。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一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都是一律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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