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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公职人员经营"黑车"岂能靠"主动退出"
2008-11-21 09:32:42 华夏经纬网
新华社重庆11月20日电 题:打击公职人员经营“黑车”岂能靠“主动退出”
新华社记者黄豁
针对客运市场“黑车”泛滥的情况,重庆市日前决定开展整治机动车非法营运的专项行动,并强调:交通、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亲戚以各种形式参与非法营运的,必须立即主动退出。如果拒不执行、顶风作案的,一经查实,必须坚决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决不姑息。
这次行动由两名副市长“挂帅”,有10多个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态度不可谓不“高度重视”,行动不可谓不“声势浩大”。但是,一落实到打击公职人员参与“黑车”经营这个关键问题,却总觉得像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让人对这项行动的前景充满了疑虑。
重庆客运行业“黑车”泛滥是一个屡打不绝的顽疾,不仅出租车司机反映强烈,老百姓对此也深恶痛绝。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个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工作人员,尤其是交通、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亲戚以各种形式参与非法营运。作为客运市场的监管者,他们利用手中的公权,在客运市场中谋取非法利益,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严重败坏了政府形象。
对于这种监守自盗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本应严厉打击,以“零容忍”的态度清除腐败。但是,此次专项行动对“自己人”的宽容程度却让人惊诧。可以预见的是,在这次整治行动中,敢于“拒不执行、顶风作案”的公职人员肯定是“一小撮”;识相的公职人员肯定是大多数,他们绝对不可能“顶风作案”,只会躲避风头,等这轮打击行动过去之后,再神不知鬼不觉地继续闷声发大财。至于有多少交通、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亲戚参与了非法营运?他们获取了多少暴利?他们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这自然就成了一笔糊涂帐。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对于有上述情况的公务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从法律条款看,看不出任何对公务员“法外开恩”的理由,更没有可以用“主动退出”来换取非法利益合法化,或者免于处分的规定。
违法必纠、执法必严是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涉及各方利益的打击机动车非法营运更要遵循这一准则。不管公职人员是否“顶风作案”、是否“主动退出”,都应当依法查处这种公权力进入市场牟利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程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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