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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坏人的权利该不该保护

2008年04月09日14:10
华夏经纬网

   重庆涪陵区反扒民警在网上发帖,把涉嫌盗窃数十起、涉案10多万元的几个嫌疑人的图片挂在“涪风论坛”上。此举立竿见影,警方很快获得线索,并在两天内破获两个团伙,4名嫌疑人被刑拘。有个别网友质疑警方此举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涪陵区公安局反扒支队副支队长周涛对此表示:他们发帖前专门研究了民法,最后认为不侵权,因此此举类似于发通缉令。(4月7日《重庆晚报》)

  对于权力来说,“法无规定即不可行”,于法无据的“网上通缉”当然是违法的。但显然,法律有时在“貌似正义的民意”面前是会成为牺牲品的——在新浪网根据这条新闻所作的调查中,有95%的网友认可涪陵反扒民警的做法。在对“坏人”的痛恨中,在对“解气”的渴盼中,民意有时会纵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甚至可以牺牲包括法律在内的程序的“善”。那么,“坏人”的权利到底应该不应该被保护?

  法律的理性告诉我们,任何未经法院定罪的人,即使其果真罪大恶极,他也仅仅是个“犯罪嫌疑人”而已。也就是说,他的合法权利依然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人不痛恨犯罪,没有人不希望作恶者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再愤怒的感情也不能代替法律,那些传统意义上的“坏人”,只要一天没被定罪,他们的隐私和尊严就不该被践踏,哪怕是汹涌的民意和求善的执法者,也没有这个权力。

  检验一个社会的法治成熟度,往往不在于完备的法律条文,而在于法律能否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受到目不斜视的尊重和严格的执行。法律能够充分保护“好人”的权利,只是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要求,法律能否妥善保护“坏人”的权利,才是检验一个社会是否具有良好法治素养的试金石。一个连“坏人”的合法权利都能被保护的社会,每个“好人”也必然不用担心会被越界的权力伤害。作者:宁远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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