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的洗钱疑案曝光后,顾立雄律师旋即辞卸担任阿扁的辩护律师,从此之后,阿扁的司法辩护策略就有了非常明显的转变。先前顾立雄律师在法庭上的各种攻防,不论是主张“总统”享有“机密特权”而声请大法官会议“释宪”、指控马英九核定“注销”机密业已侵犯前任“总统”的“机密特权”以及提出吴淑珍的诊断证明而向法庭请假多次等,无论其主张是否正当,至少在本质上都是法律范畴的争论,还有一定章法可循,这是法律人的战场。
但是顾立雄律师辞卸后,“政治迫害”的基调就开始主导整个司法辩护策略,从陈明文、余政宪、邱义仁、马永成、苏治芬等遭受羁押后,立刻就有“立委”召开记者会批评司法不公,押人取供,反倒是深入案情的辩护律师,其角色却全然隐没在“政治迫害”的吶喊声中。当然,只要扯到政治,按照台湾当前分裂的“统独”立场和紊乱的价值体系,根本不可能说得清楚,那是政客的禁脔。
日前“检察官协会”针对检察官与政治的互动关系举办座谈会,会中陈瑞仁检察官对于司法侦查“群组化”的现象感到忧心,吕太郎法官也提出选择性执法的疑虑,这些司法实务工作者所提出的针砭,显然不同于政客党同伐异的考虑,而是基于对司法中立形象的呵护,特别值得重视。
检察官的“主动”侦查权,有别于法官“被动”的不告不理,因此政客一旦涉及司法弊案,检察官如何发动侦查?如何拟定顺序?如何选择对象?确实会对政治权力的消长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所以检察机关的职权行使,固然应该追求个案正义的满足,但是也应兼顾岛内政治权力的生态结构,避免诸多“个案”针对特定政党“同时”发动,而对政治权力的分配产生“系统性”的干预。在信任崩毁的台湾社会,为了建立司法公信力,这样的忧虑绝非杞人忧天。
不过话说回来,司法侦办的“群组化”是否必然值得非议,恐怕还得先确定犯罪是否“群组化”?如果犯罪行为“群组化”,司法侦查当然难免“群组化”,这是逻辑上的必然。
“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就是犯罪行为“群组化”的最好例证,总不能说,杀人放火的帮派分子都要处罚,但是集体贪渎的“朝野”政客可以免于追诉吧?记得二○○○年“总统”大选时,连战身边站着伍泽元和罗福助,因此促使李远哲发表“向上提升,还是向下沉沦”的挺扁声明;当年台中地院法官庄深渊搜索涉及广三超贷弊案的刘松藩住宅;更不用说司法机关还针对国民党的黑金政权,起诉许多地方首长和民意代表。
当时司法机关的作为,在引领改革风潮的民进党看来,一定没有丝毫司法不公的悲愤。事实上许多法界同仁确实也投票支持誓言扫除黑金的阿扁,而且更为自己参与首次政党轮替而深感雀跃。因此真正的关键还是在于:到底检察官掌握的犯罪事证是否确实?换言之,一切争议只能静待“起诉书”见真章。如果起诉内容空洞,押人取供,恐怕倒霉的也不只是检察官而已,连法官或许都难逃监察院的弹劾。
倒是“侦查不公开”的规定形同具文,这是始终无法解决的问题,诸多侦查数据一再外泄,难免坐实司法不公的指控。按照民主地区的先例,如果检察官确实违法滥权,未来就藉由再次政党轮替来进行彻底改革。
政客动辄宣称“动摇国本”也要办到底,但是真的办到动摇国本的时候,司法又成了众矢之的!其实社会不必过度高估检察机关的权力,坦白说,依照阿扁的政治实力,如果不是瑞士的海外洗钱数据曝光,我很怀疑,特侦组有谁敢“主动”调阅阿扁的海外账户?
【中国时报 张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