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长”王清峰发表了“理性与宽恕”一文,决定暂不执行死刑,再掀死刑存废及“法务部长”作为的争议。 死刑存废是个大哉问议题,在全球皆然。王清峰做为“法务部长”,当然可以表达她的看法,也可以订为政策来推动。 然而,今天王清峰丢出来的问题,不单单是死刑存废,更在死刑“执行”问题。她可不可以对一个法律上已经确定的死刑判决说NO?这只是她得为执行或不执行的权利?还是无可回避的义务? 刑罚权是“国家统治权”的一部分,就司法审判而言,它有起诉、判决及执行三部曲;先是要有人(原告、检察官)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论断公平是非。但法院的裁判只论断了公道,这些“纸上公道”仍须给付到加害人或受害人身上,才能真正体现公平正义;这体现的手段就是执行,强制加害人偿付不当或不法行为的代价。 王清峰不执行死刑,非但挑战了法律,也破坏了台湾的统治力;何况她是台湾法律机关的主管—“法务部长”,让此一行为更显突兀。 再者,“法务部”自陈定南以降的几任“部长”,都将“朝废除死刑政策迈进”作为既定刑事政策,但“迈进”只是“过程中”,不是已拍板定案。而这约十年来,“法务部”较具体的配套作为,只在检讨“唯一死刑”的刑事法,修正为“相对死刑”,让法官判决时,有不判死刑的较大空间。 如果可预见废除死刑政策即将确定,基于生命不可回复,枪下留人应无可厚非,但“法务部”的死刑政策在哪里?似乎只听到一堆悲天悯人的理想,看不到相关的具体推动作为,甚至“法务部”所辖的检察官,仍对重大暴力犯向法官求处死刑。“部长”理念与检察实务像是人格分裂,更让王清峰的“不执行”得不到支持。 【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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