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裁定:陈水扁将“公务机要费”弊案证据、笔录核定为“绝对机密”,是无效的行政处分。不久前,“总统府”亦曾宣布“查无南线项目档案”。情势演变至此,马英九应该明确宣示,“公务机要费”弊案卷证并无任何“国家机密”存在,“司法”机关应依法进行审理。 陈水扁抵抗法院的两大法宝,一是吴淑珍以健康理由不断“请假”;一是离职前将“公务机要费”弊案证据、笔录核定为“绝对机密”,并要求返还。吴淑珍拒不出庭,却两度公开投票,法院因而予以限制“出境”处分,可以算是法院对其行为的“反制”。而高院这次裁定驳回陈水扁的请求,且认为当初其核定无效,更是重重打了陈水扁一记耳光。 此前,高检署特侦组具函“总统府”,要求就“公务机要费弊案”证据、笔录“解密”,并询问有无南线专案。马英九的反应是:不解密,但同意“司法”机关使用卷证;另外则公开说明,民进党当局交接,查无所谓“南线项目”的档案。倘若南线项目并不存在,那陈水扁核定的所谓“绝对机密”,应是指法院审理卷证内的证据(发票)、笔录等资料。如今,高等法院指出,这些证据、笔录,只是单纯的刑事案件卷证数据,本来就不可以核定为机密。因而,马英九不解密但同意使用的处理方式,表面看来是满足了“司法”机关的需要,但却回避了纠正不法措施、维护法纪的“宪政”责任,因此受到了社会的批评。 另一方面,陈水扁的违法核定若不予解除,则“形式”上“国家机密”还是存在,“司法”机关侦审仍有顾忌;例如,不能公开审理、数据不可外泄片言只字,未来判决书记载有种种限制。从而,对于“公务机要费弊案”的审理,台人即无从知悉进展及内容,也无法据以评判陈水扁贪腐行为的是非轻重。就此而言,马英九的处置也违背了选民投票推动政党轮替的政治付托。 如今,高院既然裁定陈水扁的核定是“无效的行政处分”,并称扣案的证据和笔录是刑案事证,陈水扁不能用以掩饰犯罪;是则“司法”机关都对陈水扁的核定认定为违法了,对马英九而言,解除其形式上的机密核定,尚有何顾虑可言?因而,马英九应该迅速宣布,既然查无南线项目,“公务机要费弊案”的扣案证据笔录亦经法院认为陈水扁的核定无效,则当立即在形式上解除其机密核定,使本案不存在任何延宕的借口,审理侦查可以迅速展开,不受干扰。否则,马英九若仍不采任何行动,陈水扁对高院的裁定又再顽抗到底,不论其是否有权再抗告、再抗告是否合法、有无理由,都将继续拖延本案审判和侦查,“司法正义”势将备受践踏摧残。 高等法院作出的裁定,是应“最高法院”的要求,就陈水扁要求返还核定之绝对机密,为实体上的裁判。高院除了指出陈水扁的核定无效,驳回返还的要求外;还强调大法官关于“总统机密特权”的解释,并没有说“已提交到法院的所谓机密证据笔录可以要求返还”;又针对陈水扁自己主张“幕僚未及时呈报核定机密至核定有所迟延”,指明这显示案内证据笔录不是机密,否则岂不误了大事?这对一向擅长运用巧门的陈水扁来说,可谓“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回应。 对于刑事弊案的侦查审判,是伸张法纪的严肃工作,任何人都有协助追究真相的义务,何况是“总统”?倘若畏首畏尾,不敢公正以对,即是乡愿! 值此情势,马英九应有明确迅速的行动,否则就要担负延误审判、掩盖真相、阻挠正义的责任。 【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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