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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民营(企业)科技园优惠政策

2004年05月20日12:41
华夏经纬网

    山西民营(企业)科技园是2002年4月由省科技厅晋科政发〔2002〕36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全省首家省级民营科技园区,为榆次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五”期间重点建设的三大园区之一。科技园旨在利用开发区优良的投资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优惠的投资政策,承载吸纳一批高质量的民营科技企业入园发展,通过采用园区集约化发展的模式,促进开发区经济快速发展,并逐步探索提高区域技术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有效途径。

    科技园地处榆太路张村段路西、108国道南六堡村段路东,规划面积848亩,一期开发面积348亩。目前有6家企业洽谈入驻园区意向,经认真筛选,开发区已同山西中通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通讯光缆护管HDPE管材项目签定入区协议,该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正在办理有关手续,有望在年内开工建设。在“十五”期末,力求完成科技园一期工程土地建设开发,入驻企业达到15--20家,力争实现年科工贸收入6--8亿元,年上缴税金2000--3000万元。努力将科技园建设成为全省最大的民营科技企业生产基地和现代化的科技示范园区。

    山西民营(企业)科技园是2002年4月由省科技厅晋科政发〔2002〕36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全省首家省级民营科技园区,为榆次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五”期间重点建设的三大园区之一。科技园旨在利用开发区优良的投资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优惠的投资政策,承载吸纳一批高质量的民营科技企业入园发展,通过采用园区集约化发展的模式,促进开发区经济快速发展,并逐步探索提高区域技术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有效途径。

    科技园地处榆太路张村段路西、108国道南六堡村段路东,规划面积848亩,一期开发面积348亩。目前有6家企业洽谈入驻园区意向,经认真筛选,开发区已同山西中通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通讯光缆护管HDPE管材项目签定入区协议,该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正在办理有关手续,有望在年内开工建设。在“十五”期末,力求完成科技园一期工程土地建设开发,入驻企业达到15--20家,力争实现年科工贸收入6--8亿元,年上缴税金2000--3000万元。努力将科技园建设成为全省最大的民营科技企业生产基地和现代化的科技示范园区。

    入园条件

    1、项目须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

    2、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3、项目单位机制新,技术创新能力强,产品开发优势明显,具有一定的产品开发和资金、人才储备能力,企业发展后劲较强。

    4、项目必须达到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

    优惠政策

   为吸引和鼓励民营科技企业(项目)入驻山西民营科技园(以下简称工业园),加快民营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促进榆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入园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20%--30%、所缴纳的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20%--40%,开发区财政将其纳入科技发展基金,全部用于支持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具体内容详见榆次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和出口创汇基金的暂行规定)

    二、对入园企业项目建设用地以优惠价出让土地,对特殊项目经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专家组评估并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后,可享受零地价特殊优惠。

    三、对入园企业的建设项目,在基础设施配套上将达到“六通一平”(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供热、地平)标准,并根据企业需要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四、对入园企业的建设项目,在实施中所涉及的地方性收费上开辟“绿色信道”,凡市内各行政单位收取的审批性收费全部予以免收,在民营科技园内试行行政审批“无费园”。

    五、开发区对入驻民营科技园的企业实行全封闭管理,未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进入民营科技园进行检查、收费等活动。按照国家规定确需要进行的公务活动须到开发区管委会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入园履行公务。

    六、强化对入园企业优质、高效服务、成立山西民营科技园建设协调领导组,对入园项目实行一门式串联审批制度、并进行跟踪服务。

    七、对入园企业的技改、扩产项目,开发区将积极协助向省市申请技改、扩产贴息资金;对符合国家优先发展的产业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科技扶持资金,并将所得全部用于企业建设。

    八、建立种子资金,为入园的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其它形式的资金扶持。

    九、建立银企、政企联络制度,积极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

    十、对入园的投资商和企业聘用的科技人员,在子女上学、户口迁入和劳动保障方面优先考虑。

    十一、开发区鼓励各种形式的引资引项活动,积极倡导以商招商、凡给开发区引入资金或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得到相应的报酬(详见中共晋中市委文件:市发[2002]10号)

    十二、其它未尽事宜,开发区将根据项目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予以明确。

    十三、本规定由榆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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