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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务员警察人员赴大陆松绑

2006年10月20日08:59
华夏经纬网

    华夏经纬网10月20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内政部”昨天公布相关作业要点,简任十职等、警监四阶以下,未涉及“国安机密”的公务员和警察人员,只要七天前向服务机关提出申请,不受事由的限制,获得上级长官核可后,即可合法登陆。

    据报道,原本“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九条规定,台湾地区所有公务员,以及“国安局”、调查局、“国防部”等机关的非公务员,都必须向“内政部”申请许可,才能进入大陆地区。因此,过去绝大多数公务员都不能前往大陆地区,不但要被罚钱,还要被记过处分。今年六月底,由于“立法院”三读修正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九条,使原先的“原则禁止、例外许可”,变成“原则许可、例外禁止”。紧接着,“内政部”昨天公布相关作业要点,具体解除基层公务员、警察人员赴大陆地区的限制,并自10月19日起正式上路。

    “内政部”规定,简任十职等(“中央部会”的科长、专门委员)、警监四阶(高阶警官)以下的公务员,必须七天前填具申请表,向服务机关申请即可。但“警政署境管局”副署长吴学燕强调,如果公务员有急迫情形者,例如奔丧、探亲等源由,可不受七天前申请的限制。至于涉及“国安机密”人员或因公赴大陆者,“内政部”指出,仍维持现行许可制,适用许可办法的规定。但,“内政部”为与相关作业规定取得平衡,同意简任十一职等、警监三阶以上人员,申请赴大陆探亲、探病及奔丧时,应当予以放宽或调整。

    “陆委会”副主委刘德勋曾建议,“内政部”拟定作业要点应保有“申请制、团进团出、家属同行”的原则。吴学燕强调,境管局同样建议公务员要“团进团出、家属同行”,赴大陆以“参团”为原则,但仍充分授权给各机关单位做裁量。

    据了解,要点规定,前往大陆的公务员,非经各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与大陆团体签订任何协议或宣言等政治活动;不得与大陆党务、军事、政治机关,或与影响台湾安全的机构合作;不得与大陆机关有任何涉及政治性内容的合作行为;不得与大陆机关联合设立政治性法人、团体;也不得与大陆地方机关缔结联盟。

    来源:华夏经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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