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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如何在大陆申请设立公司,公司与个体户的差别为何?
一、台商如何在大陆申请公司,分为几种?
二、公司与个体户差别如何?
三、公司属于哪些地方单位管辖?
四、个体户又属于哪些地方单位管辖?
五、公司是否可开檔口,又须要哪些资料?
六、台湾出口商品到大陆手续如何?
七、大陆檔口贩卖台湾商品,须要哪些资料来证明为进口商品?
台商张老师黎坚解答:
一、外资(台商适用)在中国大陆(以下简称大陆)设立生产性企业,
依大陆现行外资法律规定有三种形式:
其一是“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即外商与大陆商合资组织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即外商与大陆商共同合作经营的企业)。
外资如设立外贸公司,则必须要与大陆商合组“中外合资”外贸公司。
其它零售商业的公司也必须采“中外合资”形式。
二、公司是依《公司法》申请设立的公司法人(请参考大陆现行《公司法》),个体户则是须向国家工商主管机关登记从事零星商业行为的小型个人商贩(有店铺或无店铺或家庭式的),并不具公司法人资格。
三、公司如是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申请投资首先要向大陆商务部办理,公司法人登记(申领执照)须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办理,税务登记须向国家税务局办理,如有进出口业务还须向国家外汇局、海关总署、中国银行等有关机关办理。
也就是说,外资企业的主管机关是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属企业所在地的各省市地方政府辖下的分支机构管辖)。
四、个体户属于地方工商行政部门及公安(警察)部门管理。
五、所谓“檔口”是甚么?是门市销售点吗?商品销售属于“商业行为”,须受大陆现行商业管理法规的规范。有关外商(台商)从事商业行为的开放时程和条件请参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六、台商出口至大陆,只要是两岸开放进口的商品项目,手续上和必备檔与一般进出口业务并无很大差异;不过需注意的是买卖双方须订立“贸易合同”,订明商品规格、价格、交货及付款条件等相关条款,如无合同,货物进关时大陆海关不予验关放行。
七、大陆企业贩卖的商品只要不是违禁品或仿卖品,合法进口的商品均可销售。台商的商品从台湾出口至大陆须检附“产地证明书”。产地证明书也是通关的必备文件之一,属国际贸易的常规。(黎坚
前贸协香港台北贸易中心主任)
来源:华夏经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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