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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些台商询问自己在其他国家的公司到大陆投资的情况算不算台胞投资,能否享受相关优惠待遇,此外还想了解一下大陆对台胞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划分等问题。
为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到大陆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祖国大陆先后颁布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其中明确表示,台商到大陆投资,可依照大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那么,台商在其他国家的公司到大陆投资能否享受这些优惠待遇呢?根据《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大陆的投资。因此,台商设在其他国家的公司到大陆的投资不属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严格意义上的台胞投资。但是,只要台商在其他国家的公司为其本人所拥有或实际控股,那么该公司到大陆的投资可以比照适用《实施细则》,获得相应的台胞投资待遇,享受大陆方面为台胞投资提供的一些便利和保护措施。如果在大陆投资兴办的企业为台商在其他国家的公司所拥有,或控股,或出资占该企业注册资金的25%以上,那么这
家台商在其他国家投资的公司到大陆投资兴办的企业就可被作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对待,进而享受大陆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系列优惠待遇。
另外,台湾同胞无论居住在台湾地区或海外,凡以个人投资者名义来大陆投资的,只要出具能证明其台湾同胞身份的文件并经大陆有关方面认定,其投资就可比照适用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出资份额达到注册资金规定比例的,所投资的企业就可作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对待。
下面,说说大陆对台胞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不同情况,大陆对台胞投资开办的企业实行分级审批的办法。台胞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在规定限额以下,建设条件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由各地政府审批。但是,如果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生产的出口成品属于国家配额管理的,或者属于国家限制台胞投资的行业、项目,审批前应当征得对外经济贸易部或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而对于台胞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在规定限额以上的,或者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其申请需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根据大陆的规定,北京、上海、天津可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内的生产性项目;深圳、珠海、汕头、厦门以及海南等经济特区的审批权限为重工业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内,轻工业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内;其他省、自治区的审批权限为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内的企业。
此外,一些大陆省市对台胞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作了更具体的划分,台商可向预投资的城市有关部门进行了解。
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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