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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建立保税仓库的规定: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专门存放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或者暂时存放后再复运出境的货物,以及经海关批准暂缓办理纳税手续进口货物的库、场。建立保税仓库应具有专门贮存、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帐册;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保税仓库不允许存人一般的贸易进口货物,只限上列特定的货物。保税仓库货物贮存期限为一年,如因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建立保税仓库应由其经理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并按规定交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向海关保税科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并派员实地调查后,颁发么保税仓库登记证书》。保税仓库建立后,对其所存的货物应有专人负责,并于每月的前5日内将上月转存货物的收、付、存等情况列表送海关核查;保税仓库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如需改变包装,加刷哆码,必须由海关监管进行;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经理人双方共同加锁,可以派员驻库监管,保税仓库经理人应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保税仓库经理人应按章交纳监管手续费。
2.申请建立保税工厂的规定:
保税工厂指经海关特准专为生产出口产品进行保税加工的企业。其全称为加工贸易保税工厂,既可以是专门厂,也可以是专门车间。
凡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生产企业,均可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建立保税工厂。申请建立保税工厂,应具有专门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设施;拥有专门贮存、堆放进口贷物和出口产品的仓库;建立专门记录出口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等情况的帐册;有专人管理保税货物、仓库和帐册。具备上列条件的企业,须提交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书向海关保税科申请,经海关进行实地勘查合格后予以批准发给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册,并在核发的登记手册上加盖加工贸易保税工厂戳记,方可进行保税加工业务。
保税工厂应按时向海关列表报送原料储存保管、使用加工、加工产品库存和产品出口等有关情况。随时接受海关的监督检查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要协助海关加强对保税货物的管理。保税工厂为外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材料、元器材、零配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和加工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数量合理的化学物品,准予缓办进口纳税手续,按实际加工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徵关税及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据《台商投资指南》)
来源:华夏经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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