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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物资的申请办理程序。
台胞投资企业获得批准并办理工商登记后,即可向外资主管部门申请进口物资,申请进口的物资必须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之内、数量合理、供企业生产经营自用的。企业应当根据进口物资的不同用途,分类分别提出申请。进口物资分为以下六类:机器设备类;办公设备类;原材料类;辅助材料类;办公用品类;其他类。
首次办理申请进口物资的企业,应编写进口设备清单,申请时需提交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2份,进口设备清单一式5份。进口设备清单经批准后,企业可持该清单和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登记。对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合资、合作企业需先办理申领进口许可证手续,方可进口。独资企业可免领进口许可证,凭已批准的进口设备清单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已办理进口设备清单申请手续,并向海关办理登记造册的企业,申请进口物资可填写进口货物申报单(一式五联)或编制进口计划。编填上述材料均需注明产品的内外销比例(内销比例不得高于批准的比例数),内销部份还需分别明确在经济特区内与特区外销售的产品占该批销售产品中的比例,其中如涉及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原辅材料,还应先办理申请进口许可证手续,获得批准领取进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进口和内销手续。
2.产品出口申报手续。
台胞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可凭外销合同直接向海关申报出口。如涉及出口许可证商品管理的,应经批准后,根据出口许可证的配额量出口。
3.进出口货物报关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经营报关业务的企业必须向海关货管处审单科申请注册登记,并指定专职或专责报关人员,经海关考核后发给《报关员证件》,凭此办理其所在企业的报关业务。在办理报关业务中,向海关递交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必须盖有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已备案的印章或签字,否则,海关不接受报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在货物进出口时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明和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对属商品检验、文物鉴定、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或受其他管制的进出口货物,还应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超出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徵收滞报金,滞报金按日计收,日徵收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据《台商投资指南》)
来源:华夏经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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