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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投资企业解散与清算的申办程序

2007年01月30日14:23
华夏经纬网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在下述情形下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企业因一方不履行合营协议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企业虽经努力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6)企业合同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成就的。

    2.申办程序:

    (1)企业因上列情形发生,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并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名单,报请原审批机构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公告;

    (2)合营企业因上述第三种情形发生时,合同的他方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单方面要求终止合同,其具体办理程序为:

    ①合同一方违约事实清楚,并已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期限;

    ②应及时用电传、传真等方式书面通知违约方,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并说明如仍不按期履行其义务将采取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补救措施;

    ⑧履行通知义务后,可将有关事实和处理意见报请原审批机构,经同意后,即可将解除合同的决定用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

    ④通知后10天内,应将有关通知及终止合同的报告向原申批机构呈报,经批准后,办理终止、注销登记手续并公告。(据《台商投资指南》)

    来源:华夏经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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