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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全部资本为该投资企业所有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经销部、代理部、分厂等机构。其申办程序如下。
1.在大陆某地设立分支机构。该企业应向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报告、董事会决议(或法人代表签署的有关文件)、负责人名单及有关用房租赁合同(或房契)等附件,经批准后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分支机构登记手续。
2.在大陆已注册登记的台胞投资企业申请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该企业应向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经贸、工商管理部门徵求意见,得到同意后,再由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外资局提交上文所列的申请文件。经批准后持上述文件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登记,取得通知函后,一并向拟申请设立地的经贸、外资和工商管理部门申办登记手续。(据《台商投资指南》)
来源:华夏经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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