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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独资经营企业的申请设立程序

2007年01月30日14:12
华夏经纬网

    台胞独资企业是指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并经政府批准设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申请设立的程序如下:

    1.确定投资项目。

    台胞在决定申请设立独资企业前,可先就设立企业的设想向各地外资局(或外资委)进行咨询,了解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然后确定投资项目。

    2.选定厂房、场地或建设用地。

    设立独资企业首先应就拟投资项目选定厂房或场地。现有厂房可以租赁或购买方式取得;需申请土地自建厂房者,应向外资局申领填报《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申请表》,经外资局、规划局、土地局和计划委员会签署意见,作为申办独资企业的附件。

    3.呈报设立企业的有关文件。

    在选定厂房或场地后,由投资者直接或委托其亲友、投资咨询服务机构、经济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向外资局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五份):

    (1)由投资者签署的投资申请表;

    (2)举办独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独资企业的章程和首届董事会人选名单;

    (4)投资者的法人证件副本或身份证件副本;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由银行出具或台湾“经济部”证明);

    (6)有关厂房租赁或购买的意向书、协议书或经政府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用地申请表;

    (7)有关设备、原材料进口清单、技术文件等附件。

    投资申请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品种、规格、用途及主要性能、生产规模、投资总额、厂区占地面积、职工人数、工厂建设周期、原料来源、销售市场、经营年限以及投资者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4.申领批准证书和办理注册登记。

    申办独资企业经外资局审核批准后,由该局核发批准证书。大陆对台胞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不同的情形,实行分级审批的办法(详见附录1),因此有的项目须由地方外资局将上述文件转报经贸部审批并核发批准证书,独资企业生产需要的原材料进口或产品出口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均应呈报经贸部批准立项。

    申请者在领到批准证书后,应于30日内按照有关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持外资局批准兴办独资企业的文件、证书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署期即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投资者可凭营业执照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向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税务、外汇等有关事宜。(据《台商投资指南》)

    来源:华夏经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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