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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台商林先生问:我在大陆投资食品业,为了节税,客户时常不要发票,碰到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在大陆投资食品业,应属增值税纳税人,主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首先,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大陆,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3.填写项目不齐全;4.涂改发票;5.转借、转让、代开发票;6.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8.开具票物不符发票;9.开具作废发票;10.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11.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12.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13.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14.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15.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其次,在大陆,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2.销售免税项目;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怍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除以上所列情形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法规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三,在大陆,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3.取得发票时,要求
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4.自行填开发票入帐;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系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对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凡应开具发票的,无论客户要不要发票,都应开具发票。
关于帐簿设置的范围和要求,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个体工商户外,所有人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帐簿,根据佥、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企业有“两套帐”的问题存在,只能是反映企业实际情况的“一套帐”。否则,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的依法处罚。
(本文由国家税务总局隋可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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