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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而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2003年10月03日00:00
华夏经纬网

福州台商梁先生问:我是在大陆投资的台商,张某是我厂的保管员。张某将其保管的工厂的物品非法转让给陈某。请问:张某与陈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答:张某与陈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此种合同如果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的合同订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无效。新《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见,因无权处分而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当然无效的合同。

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具有下列特点:一是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的出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从法律上讲,处分财产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害。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份额,不能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因为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属于全体共有人,某个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构成无权处分。

二是这类合同必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有效。这里所说的“权利人”,是指对物的处分享有处分权的人。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同意无处分权人已经向买受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并愿意由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权利人事后向处分人作出书面授权,允许其处分权利人的财产,则权利人与处分人之间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此情况下,如果无处分权人不履行义务,则买受人可直接请求权利履行义务,因为这时的权利人实际上是真正的出卖人。 追认是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目的在于使无权处分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在权利人追认前,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买受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追认后,此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得到补正,合同将产生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义务。

根据上述理由,我们可以看出,张某和陈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能简单地说有效还是无效。如果你认为张某与陈某订立的买卖合同对自己有利,直接予以追认,则该合同是有效合同,任何一方不得认为该合同无效。如果你不愿意追认该合同,则该合同不能对你产生法律效力。至于你是否可以要求陈某返还买卖标的物,还要看陈某在购买该物时是否为善意取得该物。如果陈某为善意取得者,则你不能要求陈某返还;反之你则有权要求陈某返还该物。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本文由最高人民法院李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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