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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商徐先生问:我计划在大陆从事滤水器销售行业,但不知道此类进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如何缴纳?另外,如果一旦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能否申请补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大陆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台商投资企业和个人)。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两项标准,增值税的纳税人又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税率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的征收率一般为6%;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4%;而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怍增值税,征收率为5%,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教育处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按照大陆《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对企业领购的专用发票必须妥善保管。对那些不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而发生丢失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外,不要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的处罚。处罚期满后才可申请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对企业申报丢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虚开、代开的,该企业还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边带责任。
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要求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本文由国家税务总局刘心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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