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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资企业外商盈余转增资后的税务问题

2005年04月26日00:00
华夏经纬网

    合资企业外商盈余转增资 可享退税唯经营期限须满五年,未满五年撤出者要缴回已退款。济南台商朱先生问:台商与大陆企业合资成立的公司,若公司获得后以盈余转增资,是否可享受已缴企业所得税40%退税之优惠?退税是给合资公司还是给台资方?如台资方境外,此项退税,汇出是否须再缴税?如以合资公司转投资另一新成立企业或者已成立之企业,是否亦可享受40%的退税规定?如将获得后分配之股利给台资方,再由台资方投资另一新成立之企业或者已成立之企业,是否可享受40%退税之规定?

    答:根据大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0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境外投资者再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来函中所提问的合资公司获得后以盈余转增资的问题比较复杂,若合资企业董事会决定台商与大陆企业双方共同按比例增资,其中台商以其从合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增资可享受退税,退税是退给台商,退税若汇境外是否缴税,法律无明文规定。若合资企业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是否退税法律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有关法律及文件的规定推断不能享受退税。 若以合资公司名义转投资另一新成立企业,根据国家税务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不能享受40%退税规定。 若合资企业将获利后的利润分配给台资方,再由台资方投资另一新成立之企业或者已成立之企业,可享受40%退税之规定。

    同时税法还规定,若境外投资者以其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境外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境外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境外投资者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断确定。或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本文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君达法律事务所王俊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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