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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问在投资时如果有客户不要发票该如何处理

2005年04月26日00:00
华夏经纬网

    无论客户要不要 都应开发票

    广州台商林先生问:我在大陆投资食品业,为了节税,客户时常不要发票,碰到这种情况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在大陆投资食品业,应属增值税纳税人,主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首先,纳税人误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大陆,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3、填写项目不齐全;4、涂改发票;5、转借、转让、代开发票;6、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8、开具票物不符发票;9、开具作废发票;10、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11、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12、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13、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14、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15、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其次,在大陆,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2、销售免税项目;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除以上所列情形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法规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三,在大陆,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3、邓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4、自行填开发票入帐;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系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系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对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凡应开具发票的,无论客户要不要发票,都应开具发票。 关于帐簿调协的范围和要求,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个体工商户外,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夫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企业有“两套帐”的问题存在,只能是反映企业实际情况的“一套帐”。否则,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的依法处罚。(本文由国家税务总局刘心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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