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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台商李先生问:我在新加坡的公司不久将到江西投资,这算不算台胞投资、能否享受相关待遇、新投资开办的企业是否属于台胞投资企业?
答:陈先生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需结合新近出台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来回答。
《实施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大陆)的投资。第三十条又规定:台湾同胞以其设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的,可以比照适用本实施细则。据此,陈先生通过设在新加坡的公司到江西的投资不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严格意义上的台胞投资,因为该公司不是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但是,这项投资却可以比照适用《实施细则》为台胞投资提供的一些便利和保护措施,条件是设在新加坡的公司必须是为陈先生所拥有或实际控股,这一情况和陈先生台湾同胞身份的真实性均需取得大陆方面主管机关或有关受权部门(如台办)的认定或证明。
为获得此类认定或证明,陈先生应出具下列证件之一部或全部:
首先,新加坡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国驻新加坡使领馆的证明文件;三、新加坡颁发的有关证明文件;四、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五、台胞个人户籍证、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文件。
至于陈先生通过其新加坡公司在江西投资新开办的企业是否属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则还要取决于一个因素,即这家新企业是否为陈先生在新加坡的公司所拥有、控股或其出资占新企业注册资金的25%以上等。若回答是肯定的,则这家新企业就可作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对待,进而享受《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台胞投资企业规定的一系列优惠待遇。
另外,台湾同胞无论居住在台湾地区或海外,凡以个人投资者名义来大陆投资的,只要出具能证明其台湾同胞身份的文件并经大陆有关方面认定,其投资就可以照适用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出资份额达到注册资金规定比例的(如25%),所投资的企业就可作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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