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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黄先生关于在大陆投资设厂成立工会的问题

2005年03月30日00:00
华夏经纬网

杭州台商黄先生问:我在大陆投资的工厂是不是必须成立工会?可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本公司不组工会?

答:企业成立工会,是台商在大陆投资设厂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1992年4月3日实施的《工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在大陆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1994年7月5日实施的《劳动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为了便于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法》赋予了工会一些权利,如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予以纠正;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等等。 台商可在成立工会的基础上,可充分发挥和利用工会在企业中的功能和作用,为企业的发展服务。如《工会法》规定,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台资企业若要设立工会,只要有会员25人以上,即可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选举组织人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台资企业终止或被撤销,该企业内的工会组织也相应撤销。企业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施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建立工会组织的三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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