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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台商吴先生问:我计划在大陆投资设立动物养殖场,并想把一些优良品种引进养殖场。但万一输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不合格时应如何处理?
答:台商到大陆投资兴办动物养殖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输入合格的动物和动物制品。万一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不合格时,应当按照大陆《进出境动物检疫法》第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理。按照这些规定,输入动物产品检疫不合格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下,进行检疫处理。《检疫处理通知单》是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法发出的检疫处理指令,具有法律强制性,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严格执行。针对不同的检疫结果,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这里的“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是指传播迅速、潜在危险性大,一旦发生将难以控制和消灭,会给社会经济和公共卫生带来严重危害,并对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造成重大损失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按照动植物检疫法的授权并参照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规定,农业部于1992年公布了《进境动物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其中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有15种,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蓝舌病、鸡瘟、牛海绵状脑病等。此类病害的发生对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会产生严重危害,必须严禁带有这些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进入境内。因此,法律规定了最严厉的处理措施,将感染动物和其同群动物全部退回或扑杀产毁尸体。
2、检出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退回或扑杀,同群其他动物在隔离场或者其他指定的地点隔离观察。这里的“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是相对于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而言的,指那些传播较迅速、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较难于控制和消灭,对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和公共卫生有较严重危害的传染病、寄生虫病,其危害程度低于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在农业部公布的《进境动物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共有狂犬病、布氏杆菌病等82种。由于此类病害的危险性较一类病害低,所以,检疫处理的严厉程度也相对低一些,只对检出该类病害的动物退回或扑杀,同群其他动物继续隔离观察,在规定的期限内若未再发现检疫性病害,则可以放行进境。
3、按照有关检疫规程和标准,输入动物产品经检疫不合格的,视情况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除害”是通过物理、化学或其他方法来杀灭有害生物的方法,一般包括熏蒸、消毒、高温或冷冻处理等,针对不同的有害生物,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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