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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黄先生询问如何办理大陆税务方面的开业登记

2005年03月30日00:00
华夏经纬网

台商黄先生问:我拟在天津投资设立一家制鞋厂,目前开业的各种批准手续正在申办之中,我很想知道我该如何进行大陆税务方面的开业登记?

答:根据规定,各类企业(包括台商投资企业),以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业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输税务登记。因此,贵厂应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银行帐号证明;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能够提供上述规定证件、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发放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述表格。

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就绪、报缴税款的期限、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逐户建立档案。

税务登记证应当载明:纳税人名称、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详细地址、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主营、兼营)、经营期限和证件有效期限等。

税务登记表应当载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全部内容,即包括: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佥证件的号码;2、住所、经营地点;3、经济性质、4、企业形式、核算方式;5、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6、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7、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类、营业执照号码;8、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9、其他有关事项。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税务登记证件由纳税人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即申请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他有关税务事项)使用,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损毁、买卖和伪造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申请补办。

纳税人是个人的,应当在其输纳税申报时,由税务机关登录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地址和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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