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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林先生关于大陆新《合同法》的问题

2005年03月30日00:00
华夏经纬网

上海台商林先生问:本人是台湾建筑开发商,在大陆开发一大厦。大厦竣工后,某咨询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600平方米的写字楼。合同规定:买方分三次付清购楼款,前两次各为35%,最后一次为30%;在最后一次购楼款支付之后,才正式输该写字楼产权转让手续;在合同签订并支付首期购楼款后,买方即可入住。买方在支付首期购楼款入住后,便不再履行支付购楼款的义务。我方多次催讨、咨询公司总是以种种借口予以拖延。现在已经时过两年,款子依然不见支付。请问:新的《合同法》生效后,我公司遇到类似情况是否可以依据《合同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根据上述情形,在新《合同法》生效后,作为买方的咨询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时,长期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楼款,是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如果对方因不履行而造成了你方的损失,你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要求其按合同支付价款;同时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咨询公司支付首期购楼款后一直未履行到期债务,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如果你方认为没有必要再继续履行合同,有权解除与咨询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收回写字楼。

再次,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咨询公司只支付了首期房款,其支付房款的比例仅占全部价款的三分之一强,未支付房款几乎达到三分之二。根据这一情况,你公司完全可以直接解除与咨询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收回写字楼。在收回写字楼时,因咨询公司已经使用写字楼达两年有余,你公司完全可以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收取写字楼的使用费。

按照上述原则,如果你公司需要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全部购楼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因迟延支付购楼款你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果你公司选择解除合同,你们可以收回写字楼并要求对方支付写字楼的使用费,并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迟延支付购楼款给你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果咨询公司对你方的合法请求不予理睬,继续采用拖延战术,你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对你方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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