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 -> 财经资讯 -> 政策法规

 


沈阳商贸金融开发区优惠政策

2005年06月17日00:00
华夏经纬网

开发区向国内外投资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根据不同使用性质确定为40--50年。 国外和国内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建设所需土地给予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国家规定缴纳。一次性支付土地腾迁费的,开发区给予适当的地价优惠。

国内外金融机构在开发区金融中心区域投资兴建金融业的,土地腾迁费享受下浮15%的优惠待遇,并可分期付款。 凡从其它地区迁入开发区的证券期货类机构,视同新设立机构,从注册之日起,免征两年营业税;在开发区投资建设证券、期货类项目,免交投资方向调节税;在开发区购买现有营业用房进行证券、期货类经营的机构,两年内免交房产税。 对自筹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资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按国家规定分期交纳。

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的建设项目,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的,允许其转让、出租。

  
发送给好友】【打印 】【 关闭窗口
相关报道

发表评论
网友昵称: 匿名
评论内容:        (剩余字数:
    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一、所发评论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热点文章排行
热点专题
频道特别推荐
两岸经贸 热点投资
走近台商 投资大陆
企业采风 热点观察
商战精英 财富话题
聚焦开发区
招商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