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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保税区除享有经济特区的政策外,更享受国家给予保税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及其维修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辅材料、零配件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领出口许可证,免征出口关税和增值税。
区内企业所得税率为15%,同时可按规定享受减免优惠。对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政策的,可减按10%计征。
保税区货物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可以自由进出,通关实行备案登记制,免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企业进口用于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不收保证金,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符合《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区内加工企业可以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
区内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禁止的以外,不受限制,可以从事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国际贸易以及其他服务贸易。保税仓储的货物不受仓储时间和货物品种的限制。对转口贸易的货物可进行简单加工。
经海关批准,保税区企业进出口货物可从非保税区口岸或国内其他保税区进出境。 区内企业可从事大宗保税生产资料交易业务,经批准可开展商品期货交易。
允许境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允许各国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区内流通,区内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区内企业可以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费用帐户,也可以在区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
区内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的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是外汇的,可以汇出或携出;是人民币的,可以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到区内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汇出或携出。
区内企业的外汇利润、红利,属于外方设资者的,依法纳税后可以持董事会的分配决议书汇出境外。
珠海市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珠海市政府《关于加强外经工作的若干措施》规定,对在珠海保税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属于珠海市权限范围内的各项收费,除地价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三年内降低20%。同时,在购买或租赁厂房、商业楼、住宅及其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水、电费的收费标准,投资者在市内旅游、食宿、交通等服务价格方面,享受国民待遇。
附:保税区与非保税区的政策对比
公司注册
保税区
1、允许中国境内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保税区内投资兴办或设立贸易、仓储、出口加工、运输企业、金融和展销机构及经批准兴办的其它企业或机构;
2、区内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禁止的以外,其它基本不受限制。
非保税区
外国投资者只能投资生产性和服务性项目,不能投资贸易性项目(试点地区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营商业企业除外)。做为贸易机构,只能设立办事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海关管理
保税区
1、全区实行保税制度,按照"境内关外"模式管理;
2、区内企业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3、海关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
4、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非保税区
1、只是对保税仓或保税工厂实行保税制度;
2、货物进出境必须办理报关、查验、征税等清关手续;
3、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核销手续,货物进出境必须进行查验。
金融及外汇管理
保税区
1、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免税、保税货物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其他物品进出保税区,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2、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按规定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
3、区内企业外汇收入可以存入其外汇帐户,经外汇局批准也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4、货物从保税区运到境外,或从境外运抵保税区,区内企业不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
5、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境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非保税区
1、取消一切形式外币计价结算,禁止外币流通。
2、经常性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外汇只能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3、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保留外汇帐户。
4、企业必须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5、中资企业在结、售汇等方面都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区别。
税收
保税区
1、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海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免许可证;货物从保税区运往国内非保税区,视同进口;货物从国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2、从境外进入保税区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办公用品、管理设备,以及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燃料、包装材料(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3、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保税货物管理。
非保税区
1、国内只有特区企业和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享受同保税区一样的所得税待遇;
2、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比保税区窄,只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进口建设物资、办公用品需交纳进口关税、交验进口许可证;
4、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出口加工
保税区
1、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2、除国家实行出口配额的商品外,保税区内可以自由加工;
3、符合《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区内加工企业可以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
非保税区
对出口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分为A、B、C、D类。对从事进料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企业和C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海关对其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收取应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的保证金。
展示
保税区
对保税区展示的进口商品,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手续更加简便,即不需缴纳关税抵押金,不受展销时间限制,只需在海关登记备案即可。 非保税区
需凭批文向海关申报,办理暂时进口手续,并交纳相当于关税的抵押金,限期复运出境。
仓储
非保税区
1、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允许保税区仓储企业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变化,在保税区内储存国内外市场需要的商品;
2、对转口货物、仓储货物的储存期限不作硬性规定;
3、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非保税区
1、一般贸易货物、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不能存放在保税仓。
2、在保税仓内货物存放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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