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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部地区投资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5年05月15日00:00
华夏经纬网

  一 台商在西部地区投资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血汗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台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 台商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洪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地方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三、台商在西部地区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殖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殖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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