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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就台胞来大陆携入外汇使用问题答记者问

2005年04月09日00:00
华夏经纬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12月30日就台湾同胞来大陆探亲旅游携入的外汇使用问题答新华社记者问。

问:台湾同胞带来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能否兑换成外汇券?在何处兑换?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开挂牌的十八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均可兑换成外汇券。各地中国银行及其兑换点、代兑点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币兑换业务的银行均可办理。

问:为什么要使用外汇券?外汇券面额有几种?

答:1980年4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券主要是便利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国驻华使领馆、民间机构及常驻人员等在国内指定的商店、场所购买物品或支付劳务费用。 外汇券全称为“外汇兑换券”。面额有一百元、五十元、十元、五元、一元、五角、一角七种,与人民币等值。

问:在那些地方必须使用外汇券?

答:外汇券的使用范围主要是:

一、各地专门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旅行社、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工艺美术品服务部、文物商店、外贸中心和进口商品专柜;

二、专门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宾馆、饭店、俱乐部;

三、支付国际、国内列车,国际海运以及内河旅游船的票款及拖运行李、物品费用;

四、支付国内外航线的飞机票,及托运行李、物品费用;

五、支付国际电信、国际包裹,及其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需收外汇券的单位等。

问:台胞在非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场所是否可支付外汇券?

答:可以。外汇券与人民币等值,台胞持外汇券也可在非收取外汇券的场所使用。

问:台胞在兑换外币时应凭什么证件? 答:台胞在兑换外币时,必须持有我驻外使领馆、处签发的带有台胞加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及有关部门签发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问:台胞向私人兑换外汇或用外汇券向私人倒换人民币是否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答:是的。外币兑换只能在中国银行及其兑换点、代兑点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币兑换业务的银行兑换,不能在私人间自行兑换。否则均属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问:台胞携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在兑换时有无金额限制?是否收税?

答:没有金额限制,也不收任何税款。

问:台胞离境返回时,有剩余外汇券怎么办?

答:必须凭兑换时银行发给的“兑换水单”在六个月有效期内携外汇券兑回原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也可凭“兑换水单”携出境外或复带外汇券入境。

问:台胞是否可以在境内开立个人外币存款帐户?

答:可以。目前外币帐户的货币种类有美元、英镑、联邦德国马克、日元、港币、法国法郎等。台胞携入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自行选择以上任何一种货币折算后存入银行。按同等货币计息。存取自由并可以自由汇出境外。

问:外币存款起存金额有无规定?

答:外币存款起存金额是有规定的。定期存款为人民币五十元的等值外汇;活期存款为人民币二十元的等值外汇。 (原载1987年12月31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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