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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关于台湾同胞来大陆申请专利的规定
(1988年1月8日)

2005年04月09日00:00
华夏经纬网

为了方便台胞来大陆申请专利,增进海峡两岸的科技交流,中国专利局局长高卢麟今天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就其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

二、在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保证中国专利局与台胞专利申请人的正常通讯联系,台胞申请专利时可以委托在大陆的亲友代办,并使用其通讯地址;在大陆委托亲友有困难且又是在大陆以外申请的,可全权委托设在香港的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和香港永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办理;在大陆提交专利申请时,可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或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申请的,应提供确切的大陆联系地址。

三、我国已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台湾与大陆同胞一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就其在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第一次正规申请在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办理向其它国家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手续;台胞以在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提交的第一次正规申请为基础,向中国专利局要求优先权的,中国专利局予以受理。

四、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使用“中华民国”字样,而应使用“中国台湾”。 五、台胞在大陆申请专利的费用,用外汇人民币(兑换券)支付。 (原载1988年1月9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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