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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台胞在大陆使用邮电通信问题的公告
(1987年12月2日)

2005年04月09日00:00
华夏经纬网

1987年12月2日,邮电部通过新华社发表下列公告:

一、邮电部热诚欢迎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愿为台湾同胞在大陆使用邮电通信业务提供方便。

二、台湾同胞在祖国使用邮政和电信各项通信业务,享有与大陆用户同等的待遇。

三、在目前祖国大陆与台湾省尚未建立直接通邮通电的情况下,邮电部门对台湾开办的邮政业务有:平常函件和挂号函件,其中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暂不办理印刷品专袋)、小包、盲人读物、保价信函;普通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盲人读物等几种业务在全国所有局均可办理;挂号函件、小包在指定办理港澳和国际业务的邮局办理;保价信函在设关邮局办理。

四、邮电部门目前对台湾开办的电信业务有:电报、电话和用户电报。凡已开办港澳和国际电报、电话业务的各局均可受理发往台湾的电报、电话业务;凡已开办港澳和国际用户电报业务的各局均可受理发往台湾的用户电报业务。

五、回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台湾同胞使用邮电通信业务,应遵守祖国政府的有关邮电法律、法规和邮电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六、由于目前祖国大陆与台湾省之间尚未建立直接通邮通电关系,寄往台湾的邮件和发往台湾的电报、电话需要经第三地区中转。我们诚恳希望台湾邮电当局予以协作配合,使大陆寄发的邮件和电报、电话能够顺利地到达和接通。

七、我们再次希望,能与台湾有关部门进行磋商,尽早开辟海峡两岸之间的直达邮路和直达电路,建立直接的通邮通电关系,以利于两岸人民之间的相互交往和通信联系。 (原载1987年12月3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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