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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建国前罪行的公告
2005年04月09日00:00
华夏经纬网
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日益增多。这对于促进海峡两岸的“三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此,对去台人员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大陆犯有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6条关于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的精神,决定对其当时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来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其探亲、旅游、贸易、投资等正当活动,均受法律保护。 (原载1988年3月15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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