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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台湾居民入境签注、暂住加注条件的具体办法

2005年04月09日00:00
华夏经纬网

华厦经纬网讯,从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获悉,为方便台湾居民入出境,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福州市将放宽台湾居民申办多次出入境签注、暂住加注条件,具体办法如下:

一、 放宽申办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条件

(一)、签发5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的对象。 1. 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者和有效营业执照上有登记的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 2. 家急需的科技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3.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或上年缴税1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投资者和该企业营业执照上有登记的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4.在我省投资办企业5年(含5年)以上,且上年度缴税达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投资者和该企业营业执照上有登记的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5.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6.台资企业驻我省机构的代表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上述(1、3、4项)企业中的主要技术人员和部门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签发3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

(二)、签发2年以下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的对象。 1.其他台资企业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经批准在大陆就业的人员; 2.陆进修、学习人员; 3. 大陆居民结婚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4. 寄养在大陆亲属处的子女; 5.已在大陆购买房产的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简化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手续,以上人员申请时须提交或交验以下证件或材料:

(一)、企业或个人申请报告;

(二)、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有效的台湾的入出境证件、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四)、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五)、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投资者及企业管理人员,须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审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常驻代表证;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常驻大陆机构中工作的,聘雇在“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驻大陆机构中工作的,还须提供有效聘用合同(不含投资者和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就业证明; 2.被授予荣誉称号的须提供荣誉证书复印件和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函; 3.来大陆大中专院校进修、学习的须提供省教委批文或学校入学通知书,在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须提供县、区级以上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函件和学校证明; 4.购买房地产的须交验房地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购房(地)合同和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购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居住证明; 5. 与大陆居民结婚的须提供结婚证书、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及其复印件; 6.寄养在大陆的儿童须提供承担寄养人与被寄养人亲属关系证明、承担寄养人保证书(均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和承担寄养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证时限

对申办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的在5 个工作日内办结。八(市)县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事急办的在1—3个工作日内办结,且不收取额外费用。(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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