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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海关部署日前发出通知,决定简化手续,以方便台湾居民来往大陆。今后对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来往通行证》)进出境的台湾居民,统一改凭《来往通告证》办理进出境行李物品有关手续,不再填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按已经实施的这一新规定,台湾居民进境时,如带有下列物品,应自行在《来往通行证》进境当日的“记事”栏内填报。
这些物品包括:(一)外币、新台币、金银及其饰品;(二)旅行自用的照相机、小型收录音机和小型摄像机;(三)申请进口的《华侨和台湾同胞带进物品限量表》第四、五项物品;(四)货样、货物、展品、办公用品以及其它非本人行李物品;(五)其它须办理海关手续的物品。
其中,带进外币、新台币合并价值在一千美元以上(含一千美元),黄金及其饰品在五十克以上(含五十克)的,及带进上述三、四、五项所列物品,或填报内容有涂改的,应主动交海关签章,否则,海关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原载1992年5月25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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