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 -> 财经资讯 -> 政策法规

 


海关总署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1987年11月3日)

2005年04月09日00:00
华夏经纬网

第一条 为了优待回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台湾同胞,照顾他们的合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途经香港、澳门地区进境的台湾同胞,海关验凭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签发的,或者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旅行证件,按照本规定对其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予以免税优待;对经由国外进境的台湾同胞,海关验凭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旅行证件,按照本规定对其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予以免税优待。

第三条 台湾同胞在每一公历年度内(简称“一年内”,下同)首次进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本规定所附“台湾同胞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规定的品种、数量,给予免税优待。随行的不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一年内首次入境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项物品及任选第五项物品中的一件。 一年内多次进境的台湾同胞,自第二次进境起,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项物品。 对1949年以来首次回祖国大陆探亲的台湾同胞,海关予以特殊照顾:准予在“限量表”第四项物品内任选其中三件(同一品种可以重复一件,但总件数不得超过三件),免税放行。

第四条 台湾同胞带进的行李物品,超出“限量表”限量,仍属自用范围内的经海关核准后,准予征税进境,超出自用范围的,应予退还。

第五条 台湾同胞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禁止出境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

第六条 台湾同胞进出境不得携带禁止进出境的物品。

第七条 台湾同胞回祖国大陆定居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凭有关部门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予以免税放行,不受本规定“限量表”的限制。自用小汽车,每户限一辆,征税放行。

第八条 本规定未列的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87年11月3日起实施。 (原载1987年11月7日《中国法制报》)

  
发送给好友】【打印 】【 关闭窗口
相关报道

发表评论
网友昵称: 匿名
评论内容:        (剩余字数:
    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一、所发评论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热点文章排行
热点专题
频道特别推荐
两岸经贸 热点投资
走近台商 投资大陆
企业采风 热点观察
商战精英 财富话题
聚焦开发区
招商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