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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将停止提供一次性购物袋。
禁用厚度0.030毫米以下塑料袋
5月28日,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符琼光,在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做了关于《海南省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使用一次性塑料包装袋购物袋塑料餐具管理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根据各方建议,报告对“部分限塑”还是“全面禁止”提出先行禁止厚度在0.030毫米以下的塑料购物袋,报告对于处罚标准轻重程度也做了调整,使得草案规定更接近实际生活。
超标塑料袋每个收0.2元至0.4元
分组讨论会上,有些常委委员和一些单位及社会公众对《草案》第二条关于“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的一次性塑料包装袋、购物袋以及一次性塑料餐具”的规定争议较大。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海南省的实际情况,禁止的一次性塑料购物袋的标准,可以高于国家的标准,先行禁止厚度在0.030毫米以下的塑料购物袋,对厚度在0.030毫米以上的塑料购物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这样有利于重复使用和回收,也便于执法人员辨别和人民群众识别,价格在0.2元至0.4元之间,消费者基本上可以承受。
储存一次性塑料品罚1万-2万
生产禁止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或者生产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生产的塑料购物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第十八条中对储存一次性塑料制品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过重,不能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对储存、运输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处罚合并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运输、储存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没收运输、储存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丢弃、倾倒塑料袋罚50元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单位和个人随意丢弃、倾倒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的行为,应设定处罚,以促使其遵守社会公德。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罚款。
对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个体工商户、小商贩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太重。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罚。对商品、服务等经营企业,没收其存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或者其它商品销售者,没收其存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关于禁止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不明确,容易产生部门间的互相推诿。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市场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议草案增加规定:(一)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订防治规划、计划,对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情况进行监控,提出需要禁止和限制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种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查处生产禁止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监督检查企业生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合格塑料购物袋。(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进行监督检查。
来源: 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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